據新華社電 25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擬對行政訴訟期限適當延長。該草案首次提出,“民告官”案usb件,行政機關“一把手”應出庭應訴。同時行政訴訟不要求“具體行政行為”,也讓民告官更易立案。
  根據現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microSD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25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修改情況彙報時說,有些常委會委員、人大代表、地方、法院和社會公眾提出,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只有三個月,當事人很容易因超過起訴期限而失去請求人民法院救濟的權利,應當適當延長mSATA起訴期限。
  “較多案件因當事人超過3個月的起訴期限而被法院擋在門外。”作為兼職律師,北京大學教授薑明安深有感觸。他說:“這種情況因最高人民法院的兩條司法解釋而有很大緩和。其一,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沒有告知當事人訴權的,期限可延至兩年;其二,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沒有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期限可延威剛記憶卡至五年,涉及不動產的,期限可延至二十年。”
  綜合各方意見,二次審議稿將起訴期限“三個月”延長到“六個月”。此外還規定“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從行政行為作出之日新竹買房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從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薑明安解釋說,行政訴訟不同於民事訴訟,作為訴訟客體的行政行為很多涉及社會公共利益或國家利益,如果相應社會關係過長時間不穩定,可能造成社會公共利益或國家利益過大的損失。因此,六個月的規定比較合適。
  (原標題:行政訴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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