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利馬12月1日電(記者劉隆)12月1日至12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20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第10次締約方會議將在秘魯首都利馬舉行。此次大會的主要目標之一是為預計明年年底達成的新協議確定若干要素,這些要素涉及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資金支持、技術轉讓、能力建設等方面。 
      記者梳理了與氣候大會有關的10個關鍵詞,以便讀者更加深入地瞭解即將到來的利馬氣候大會。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於1992年5月在聯合國紐約總部通過,同年6月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期間開放簽署。《公約》於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奠定了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的法律基礎,今年恰逢其生效20周年。
  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
  從1995年起每年舉行一次《公約》締約方大會,簡稱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以評估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進展。
  1997年在日本京都舉行的第三次締約方大會通過了《京都議定書》,使溫室氣體減排成為發達國家的法律義務。
  《京都議定書》
  《京都議定書》(下稱《議定書》)於2005年開始生效,它為發達國家及歐盟設立了強制性減排溫室氣體目標。根據《議定書》,在2008年到2012年的第一承諾期,主要工業發達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其中歐盟削減8%,美國削減7%,日本削減6%。
  2012年在多哈舉行的《公約》第18次締約方會議暨《議定書》第8次締約方會議通過了《京都議定書》修正案,從法律上確保了該《議定書》第二承諾期在2013年實施。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
  《公約》指出,歷史上和目前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對較低,因此應對氣候變化應遵循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根據這個原則,發達國家應率先採取措施限制溫室氣體排放,並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有關資金和技術。發展中國家在得到發達國家技術和資金支持下,採取措施減緩或適應氣候變化。
  巴釐路線圖
  2007年12月,在印度尼西亞巴釐島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通過了“巴釐路線圖”,為應對氣候變化談判的關鍵議題確立了明確議程。
  依據“巴釐路線圖”,簽署《議定書》的發達國家要履行《議定書》的規定,承諾2012年後大幅量化減排指標。另一方面,發展中國家和未簽署《議定書》的發達國家(主要指美國)要在《公約》下採取進一步應對氣候變化的措施。這就是所謂“雙軌”談判。
  德班平臺和綠色氣候基金
  2011年南非德班氣候大會通過了《議定書》工作組和《公約》長期合作行動特設工作組的決議,建立德班增強行動平臺特設工作組,負責2020年後減排溫室氣體的具體安排。
  同時,會議還決定正式啟動綠色氣候基金,確定該基金為《公約》框架下的金融機制操作實體,成立基金董事會,並要求該董事會儘快使綠色氣候基金可操作化。
  基礎四國
  2009年11月,中國、印度、巴西和南非這4個主要發展中國家在北京召開會議,協調在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中的基本立場。這四國在此後的氣候大會及談判中一直發揮著重要作用,被國際社會冠以“基礎四國”。這一名稱來源於這4個國家的英文首字母縮寫。
  《中美氣候變化聯合聲明》
  2014年11月12日,中美共同發表《中美氣候變化聯合聲明》。
  美國計劃於2025年實現在2005年基礎上減排26%至28%的全經濟範圍減排目標並將努力減排28%。中國計劃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達到峰值且將努力早日達峰,並計划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提高到20%左右。
  2攝氏度全球溫度升高目標
  2009年,歐盟提出的這一目標開始被熱議。該目標是指參照18世紀工業化前的全球氣溫水平,到本世紀末將全球氣溫上升幅度控制在2攝氏度以內,以避免氣候變化的災難性影響。全球溫度升高目標是聯合國氣候談判的核心議題之一。
  2015年巴黎氣候大會
  《公約》締約方將於明年年底在巴黎再次舉行氣候變化大會。這一會議事關重大,屆時有可能就2020年以後全球應對氣候變化達成新協議,對相關國際合作做出安排,從而決定未來幾十年的國際氣候政策走向。  (原標題:氣候大會十大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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